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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水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政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广水市贯彻实施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广水市贯彻实施《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

优待服务的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第301号令),结合广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全社会应广泛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活动,营造一个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责任与项目

第五条   老年人进入公园,门票实行免费。

第六条   老年人进入三潭、中华山林场、徐家河风景区游乐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参观,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每年 10月1日国际老年人日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进入上述各馆参观实行免费。

第七条   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办体育比赛、表演节目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九条   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第十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在市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在长岭徐家河水上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先上下船。

第十一条   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母婴专设的候车室候车,并在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十二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三条   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第十四条   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市老龄办按月发给 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划拨。

卫生部门应当指定就近医疗机构定期为百岁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在兴建扩建福利院、敬老院的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体等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养的老人。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第十六条   市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对单独居位的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持当地乡(镇)级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 30%的优惠照顾。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市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城镇和农村老年人死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从简办理丧事,遵守城市管理规则,对实行火葬的老年人,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丧葬补助。

第三章   保障与措施

第二十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广水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审核、登记、办理和发放。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需要有关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应当出示《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应当载明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

外县(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来广水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场所,应当在服务窗口和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明示,接受监督,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二十四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 301号令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涉及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年5月1日施行。

主题词: 老年   优待△   规定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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