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平透明的竞争机制,创造开放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招标投标管理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制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是全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市招标投标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的协调工作,监督和指导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对各类招标投标项目的操作规则和运行程序进行审核备案,确认中标结果;负责评委库专家的资格管理和考核;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审验;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稽查工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投标办下设市招标投标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两个中心是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市招投标办指导管理。两个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发布招标和采购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报建、采购申请、质量监督、施工(采购)许可、规费征收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批、备案等事项;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活动;建立专家评委库,为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和依法实施评标工作提供专家评委和评标场所;负责招标投标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以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项目的管理职责,有经常性招标和间隔性招标(采购)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专班并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本行业的招标投标业务,从而建立和完善以招标投标双方为主体、以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投标市场服务体系。
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一)整合招标投标市场资源。市级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依托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市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招标投标平台(除市土地收储中心外)予以撤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承接招标投标业务。被撤销招标投标机构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妥善安置。
对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装饰、设备安装工程和政府采购、药品器具采购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搞场外交易或者“多轨”运行。
(二)明确招标范围和规范规模标准。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集体)资金为主投资以及其它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进行招标和交易: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项目),或单项合同不足50万元但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或服务项目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4、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三)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服务程序。合理制定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规范程序。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运作。招标(采购)项目确立后,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项目信息。招标(采购)项目前期有关手续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其发标、标前会、开标、评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