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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发[200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

    广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租赁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 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鑫源投资公司(土地储备中心,下同)负责编制年度土地收储、供应计划,进行土地经营成本核算,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第二季度,市鑫源投资公司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鑫源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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